宁夏农林科学院市场委托项目管理办法
索引号 | 640000044/2019-00875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19-04-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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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宁夏农林科学院 | 责任部门 | 宁夏农林科学院 |
宁农科办发〔2019〕33号
关于印发《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诚信管理
暂行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宁夏农林科学院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农林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宁夏农林科学院市场委托项目管理办法》《宁夏农林科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院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农林科学院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宁夏农林科学院市场委托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市场委托项目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宁政规发〔2019〕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场委托项目是指院属各单位以市场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等非财政资金项目。项目完成人员是指参与项目实施的我院在编在岗或合同聘用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在确保完成法定职责或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接受市场委托项目,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的原则。项目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执行合同管理,以确保各方责权利。
第四条 按合同约定内容完成项目任务后,由项目委托方依据合同约定内容组织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证明”。项目形成的技术成果按合同约定处置。
第五条 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经自治区科技部门认定后,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中与自治区级科技项目同等对待。
第六条 项目经费纳入所在单位(部门)统一管理,自主确定经费使用范围、标准及分配方式。项目完成后获得的净收入,合同约定分配事项的,按合同约定提取报酬;合同未约定的,允许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由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司法诉讼。
第八条 本办法由院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农林科学院企业委托研发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宁农科办发〔2017〕19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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