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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林科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19-05-14
来源 宁夏农林科学院 解读单位 宁夏农林科学院

宁夏农林科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修订完善了《宁夏农林科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宁农科办发〔2019〕33号),
       一、政策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宁政规发〔2019〕2号)印发后,为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计财处会同科研处、对外合作处、成果转化处等处室,在认真学习文件的基础上,深入基层单位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其他各省农科院的做法和经验,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7]183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年度采购目录及标准等相关规定,在广泛征求院属各研究所、机关相关处室意见基础上,对原《宁夏农林科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经2019年第二次院务会议研究审议后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及程序、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方式、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管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共十章45条。
       一是明确了《办法》修订依据,适用范围为院机关及所属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二是主要明确院所两级职责及采购遵循程序。院计划财务处是全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单位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按以下采购程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三是规范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要求,各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应编尽编政府采购预算,做到无预算不采购、超预算不采购。
       四是清晰界定采购业务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三种形式及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政府采购主要方式,并对适用情况进行了阐述。
       五是对自行采购限额标准、零星采购标准、网上直购、网上竞价、进口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单一来源采购审批等做了明确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小额、零星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定额管理,各采购单位每月定额标准为30万元。项目(课题)年度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科研仪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年度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或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不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同一种货物(同型号设备)、5万元以下服务项目、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可直接购买和组织实施。
       六是规定采购合同签订、验收组织、档案资料归档及保存期限以及采购资金支付,采购行为监督检查等有关事项做了规定。
       三、主要特点
       《办法》进一步简化采购流程,放宽了公开采购限额标准,自主采购限额大幅度提高,一个采购周期从原来的一个月缩短为12天,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推动项目实施,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



        相关文件:宁夏农林科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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